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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办理流程?

176 2024-03-15 21:14 admin   手机版

一、案件办理流程?

刑事案件的办案流程:

1、接受当事人委托,办理委托手续;

2、与办案机关沟通交流,提交委托材料,了解案件情况;

3、会见犯罪嫌疑人,听取犯罪嫌疑人陈述,对案件有一定的了解;

4、与办案机关沟通交流,发表关于案件的法律意见,包括无罪、罪轻情节,提供相关证据线索;刑事案件基本分为三个阶段:公安侦查阶段、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法院审判阶段。法律来源《刑事诉讼法》第三条,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二、案件办理队职责?

主要职责为:

(一)办理治安案件。依据行政处罚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治安案件的处理可以适用简易程序、普通程序、治安调解,具体流程包括:对案情简单、因果关系清楚、行为人承认违法事实,处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下罚款,或者罚款超过50元而对处罚人没有异议的现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可以适用当场处罚。;

(二)调解治安纠纷。坚持自愿原则,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达成协议。如果当事人一方不愿意调解,不能强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还应调查事实,分清是非,然后教育和帮助纠纷当事人互相谅解,在团结的基础上解决矛盾;

(三)办理刑事案件。依照法律对刑事案件立案、侦查、预审;决定、执行强制措施;对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已经追究的撤销案件;对侦查终结应当起诉的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对不够刑事处罚的犯罪嫌疑人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代为执行刑罚;执行拘役、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

三、案件进展情况汇报范文

案件进展情况汇报范文

尊敬的各位领导:

在过去的几个月里,我在案件进展方面取得了一些重要的成果。我很高兴能够向各位领导汇报我所做的工作和取得的进展。以下是我工作的详细情况:

案件概述

此案涉及一起重大的经济犯罪行为,涉案金额巨大,涉及人员复杂。按照法律程序,我们展开了详尽的调查和侦查工作,以追究犯罪嫌疑人的责任。

调查及取证工作

为了确保案件的真实性和公正性,我部门对该案进行了深入的调查和取证工作。我们团队对相关证据进行搜集、整理和分析,并与其他部门进行协作。通过调查和取证工作,我们已经获取了大量的关键证据,为案件后续的诉讼工作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犯罪嫌疑人追捕

为了保护社会的安全和正义,我们积极追捕犯罪嫌疑人。我们与相关部门合作,开展了一系列行动,追捕了多名主要犯罪嫌疑人,并将其移交给司法机关进行审判和判决。犯罪嫌疑人的逮捕和起诉是我们工作的重要一步。

协调合作

在案件的进展过程中,我们与相关部门进行了紧密的协调和合作。我们与警方、法院和其他相关机构共享情报和证据,共同努力推进案件的进展。这种协调和合作是确保案件顺利进行的重要因素。

挑战和解决方案

在案件的调查和侦查过程中,我们面临了一些挑战。其中一些挑战包括证据的保护和保密性的维护。为了应对这些挑战,我们采取了一系列的解决方案,例如加强内部安全措施、确保证据链的完整性以及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作。

下一步工作

目前,我们将继续深入调查和搜集证据,为案件的审判提供更多的支持。我们将与相关部门保持紧密合作,确保案件的顺利进行。同时,我们还将加强对犯罪嫌疑人的追踪和逮捕,以维护社会的安全和正义。

我将继续努力,不辜负各位领导对我的信任和期望。感谢各位领导对我的支持和指导。

谢谢!

四、刑罚变更案件办理期限?

(一)强制措施期限

1、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

2、拘留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4日,特殊情况最长37天;

3、取保候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4、监视居住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二)侦查羁押期限

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不得超过2个月;

2、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延长1个月;

3、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延长2个月;

4、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26条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可以再延长2个月;

5、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期限。

(三)审查起诉期限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1、 审查起诉时间,1个月;

2、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3、改变管辖的,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4、退回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每次1个月;

5、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

6、被不起诉人对依据刑法第142条第2项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

(四)审判期限

1、普通程序一审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特殊情况,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

3、二审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特殊情况,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刑事诉讼的过程,也可以说是一个系统过程,其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侦查阶段。侦查阶段可以分为刑事拘留和逮捕两个阶段。

拘留: 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第六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实践中,很多案子拘留期限都被延长至30日。因此,对于拘留期限最长为37天。

逮捕: 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 第一百二十四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二十五条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第一百二十六条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一百二十七条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逮捕后的侦查期限,一般为3个月,根据案件情况可以申请延长2-4个月。

第一百二十八条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第一百三十二条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本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一百三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一百三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二阶段,为审查起诉阶段。这个阶段,案子由公安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审查起诉阶段是指,检察院审查这个案件,看是否构成犯罪,有无刑诉法第15条规定的情况,是否有必要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这段时间。

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上述审查起诉期限,是指犯罪嫌疑人已被羁押而言,对于犯罪嫌疑人未被羁押的法律未规定审查起诉期限。

这里应当注意两种情况,一是检察院在审查案件当中,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需要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经公安机关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又移送人民检察院要求起诉的,检察院可以重新计算审查期限;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最多可以两次。二是在检察院审查案件中,发现该案件依照法律规定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属于另外一个检察院管辖的,或是由上级检察院指定将该案件交给另一个检察院管辖的,改变管辖后的人民检察院应当重新计算审查期限。

第三阶段,为法院审理阶段。这个阶段,案子由检察院移送到法院。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公诉案件、被告人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和第二审刑事公诉案件、刑事自诉案件一个月,至迟不超过一个半月。

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经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两个月。

有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情形的经省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再延长一个月。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上诉、刑事抗诉案件经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可延长一个月。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未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三个月。

适用简易程序的刑事案件二十日。

按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刑事案件三个月,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三个月。

五、伤害案件办理程序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并结合基层实际工作情况,公安部制定了《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 该规定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六、案件线索办理流程?

  案件线索管理办法最新版全文

  一、受理

  12315申诉举报指挥中心依照职责,受理消费者通过电话、信函、互联网、政务微博等形式进行的举报,录入12315执法系统。对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的案件,予以受理;对不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的案件,建议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机关举报。

  二、分流

  12315申诉举报指挥中心对受理的举报案件进行审查,按照属地管辖为主、业务管辖为辅的原则分流办理。其中,市局相关业务部门负责办理法律法规规定由市局管辖的案件,涉及多个区、市的案件及重特大案件;其他的案件原则上由属地的分(市)局办理,市局相关部门要主动做好指导监督等工作。

  案件涉及市局两个及以上业务部门管辖的,由 12315申诉举报指挥中心结合案件性质,指定主办部门、协办部门,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案情重大复杂的,报市局主要领导批准。

  已经市局领导批准指定办案单位或部门的,有关单位或部门应当予以办理,不得推诿。

  三、认领

  市局业务部门和分(市)局应当及时登录12315执法系统,接收12315举报案件。对于不属于本单位或部门管辖的,应于当日向12315申诉举报中心反馈,提出分流建议,由12315申诉举报中心向有管辖权的单位或部门分流。

  四、办理

  案件承办单位或部门要严格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办理12315举报案件。

  五、反馈

  案件承办(主办)单位或部门应当将案件办理情况及时通过12315执法系统反馈。

  六、督办

  12315申诉举报中心按规定时限对案件办理情况进行督办。存在不作为或乱作为等行为的,由市局监察室会同12315申诉举报中心督办。

  七、告知

  承办单位或部门应当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若干事项的指导意见》及时向举报人告知办理情况。

  八、执法数据管理

  举报案件办结后,承办单位或部门要按照12315执法系统中设定的各项信息采集指标,完整准确地录入相关执法数据。

  12315申诉举报中心要加强执法数据管理工作,不断提升数据信息分析的科学性、预见性,切实发挥12315数据信息在反映市场动态、引导科学消费、强化市场监管、服务政府决策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七、治安案件办理流程?

治安案件的处理属于行政处罚,依据行政处罚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治安案件的处理可以适用简易程序、普通程序、治安调解,具体流程包括:

(1)简单程序:对案情简单、因果关系清楚、行为人承认违法事实,处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下罚款,或者罚款超过50元而对处罚人没有异议的现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可以适用当场处罚。

(2)普通程序:

①立案:受理治安案件要先立案。

②传唤。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需要传唤的,使用传唤证。对于当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可以口头传唤。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公安机关可以强制传唤。

③讯问。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应当如实回答公安机关的讯问。讯问应当作出笔录;被讯问人经核对认为无误后,应当笔录上签名或盖章,讯问人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④取证。公安机关收集证据材料时,有关单位和公民应当积极予以支持和协助。询问证人时,证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询问应当作出笔录。证人经核对认为无误后,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⑤裁决。经讯问查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依照本条例的有关条款裁决。

裁决应当填写裁决书,并应立即向本人宣布。裁决书一式三份。一份交给被裁决人,一份交给被裁决人的所在单位,一份交给裁决人的常住地公安派出所。单位和常住地派出所应当协助执行裁决。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讯问查证。对情况复杂,依照本条例规定适用拘留处罚,讯问查证的时间不行超过二十四小时。

(3).治安调解:对因民间引起的纠纷打架斗殴或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轻微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八、刑事监督案件办理规则?

刑事立案监督是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的案件没有依法立案,不应当立案侦查而立案的,以及刑事立案活动是否合法所进行的法律监督。

1、救济程序

表现为刑事立案监督是一种司法救济程序,而不是刑事立案程序必经的法定监督。刑事立案主体依法享有刑事立案权,但这种权力是附有条件的,必须在司法公正的前提下运作,当出现刑事立案活动可能造成司法不公时,这种权力将受到刑事立案监督权的制约,检察机关将依法提供司法救济。

2、目的

从刑事立案监督的目的来看,是为了纠正刑事立案主体在刑事立案活动中的司法不公现象,确保刑事立案活动正确合法地进行,防止司法腐败,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刑事案件当事人的正当权利,确保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地实施。

3、强制性

刑事立案监督具有强制性。检察机关发出的《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和《通知立案书》具有强制性和确定性,不得复议,刑事立案主体必须按要求及时履行职责,否则即为违法。

4、程序法与实体法

刑事立案监督既包括依据刑事实体法进行的实体监督,又包括依据刑事程序法进行的程序监督。其实体监督主要是对刑事立案条件等的法律监督;其程序监督主要是对刑事立案程序是否规范以及管辖等的法律监督。

九、稽查案件办理程序?

流程一:选案环节

由税务稽查局选案科筛选要进行税务稽查的对象,选择方式包括人工选案、计算机选案、举报、其他等等。选择完毕后,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再将拟计划税务稽查的企业名单送至检查科进行检查。

税务稽查局应当统筹安排检查工作,严格控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检查次数,不能对企业进行太多太频繁的次数检查。

流程二:检查环节

检查科再根据选案科的企业名单,组织稽查人员实施税务稽查,通过采取必要的稽查方法和手段,收集案件的证人证言、书面证据,整理制作了《税务稽查报告》后,将案件移送至税务稽查局审理科。

检查前,税务稽查应当告知企业检查时间、需要准备的资料等,检查应当由两名以上具有执法资格的检查人员共同实施,并向被查对象出示税务检查证件、出示或者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

采取调取账簿资料、实地检查、询问、查询存款账户、异地协查等方式,对企业的财务资料进行税务稽查,寻找企业少交税款、晚交税款的线索,但对于多缴税款不属于其税务检查的范围。

检查科调取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时,应当向企业出具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并填写调取账簿资料清单交其核对后签章确认。

流程三:审理环节

税务稽查检查结束后,审理科对案件进行审理,对于检查人员的初步意见作出最终决定,形成结论性文书。对于涉案金额较大的,则应当提请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进行审理。

检查结论性文书:

1、对于有税收违法行为,应当作出税务处理决定的,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

2、有税收违法行为,应当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3、税收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税务行政处罚的,制作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4、没有税收违法行为的,制作税务稽查结论。

案件审理主要关注的内容包括:税收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数据是否准确,资料是否齐全;适用法律法规是否适当,定性是否正确;案件审理过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否存在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税务处理、处罚建议是否适当。

审理中对于存在不合规行为的检查资料,应当要求检查科进行补正或者补充调查。

拟对企业或者当事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的,应当向其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

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可以书面或者口头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对当事人口头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应当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如实记录,由陈述人、申辩人签章。

流程四:执行环节

税收执行部门根据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至当事人,要求当事人进行补缴税款,待执行完毕税款入库后形成执行报告,并将缴款凭证复印件等资料交给案卷管理科室,进行入库保管。

对于纳税人未按期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应当依法签字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可以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

十、案件办理进度查询系统?

直接登录官网,输入案件编号,进行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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