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加强旅游安全管理?
1、旅游交通工具的安全管理,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定期质量检查,满足安全要求。
2、娱乐器具的安全管理,(与上相同)操作、检修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3、导游的安全管理,导游必须有一定的安全知识,救护知识,安全意识等,4、游客的安全管理,对游客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旅游注意事项。5、旅游地点的管理,对旅游地点的风土人情,人文地理等的了解,提醒旅游者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减少不必要的误会所引发的不安全因素
二、关于加强数据安全工作的意见?
1.强化大数据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职责,增强力量,提高其数据综合治理的能力和水平,赋予具有数据安全管理行政执法能力的手段和措施。 2.加强网信办、大数据发展局、公安局等有关部门的联动,针对个人信息泄露和滥用所带来的投诉和举报,明确各自职能职责,建立联动机制,成立联防联控专门综合协调机制,结合打击电信诈骗等专项行动,严格查处和惩处,切实确保个人信息安全。制定专门措施,集中时间和精力打击一批严重侵犯个人隐私,泄露和滥用个人信息的典型案件,对涉事单位或个人严厉惩处。 3.督促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涉及高频收集数据的单位,要制定专门制度和督察机制,防止数据过度收集、数据高风险存储和非法传播;行业主管部门要针对数据安全、信息安全进行专门的管理、监督和执法。
三、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规定?
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上下联动,密切配合,协同做好食品安全工作。各县、区政府(包括开发区,下同)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负总责,实行食品安全监管行政首长负责制,政府分管食品安全监管和协调的领导对食品安全工作实行“一岗双责”。各县、区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安排,强化责任落实,确保食品安全。
(二)加强目标责任管理。各县、区政府要将食品安全监管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进行年度食品安全目标责任制考核。考核年度内发生一起重大食品安全责任事故或三起以上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实行目标考核一票否决。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制定对各县区、各有关部门食品安全年度目标考核工作指标。
(三)严防出现监管缝隙。对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职能分工比较模糊的监管领域,监管工作中出现的缝隙和空档,各县、区政府要及时协调并明确具体监管部门,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应予以积极支持。
二、进一步强化部门监管职责
(四)加强食用农产品的监管。农业部门牵头负责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商务、环保部门依据《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有关规定积极配合,认真履行职责,共同做好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有关工作。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实行市场准入制度的食用农产品种类(名录)、市场类型(名录)和实施时间等,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制定我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具体办法由市农委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
(五)加强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管。普通食品生产企业、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和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由质监部门负责监管,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监管;同一企业既生产普通食品又生产保健食品的,由质监部门监管其普通食品生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监管其保健食品生产。
四、关于加强燃气安全知识宣传的通知?
冬季是燃气用气高峰和事故易发、多发期。今年也是我市气代煤任务量最大的一年。根据省、市燃气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为切实做好燃气安全工作,确保燃气行业安全稳定运行,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切实增强确保燃气安全的责任感、紧迫感
燃气安全事关广大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经济社会稳定。目前,天然气已逐渐成为我省、我市经济发展的支柱能源,正处于快速发展期。近日来,全国相继发生了一些燃气安全方面的事故
五、关于加强河湖安全保护实施意见?
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强化对重点河段、敏感水域常态化执法巡查,对可能影响到人身安全的涉水行为做好提醒劝阻,依法打击非法侵占河湖水域和水库库容、非法占用河湖岸线等行为,依法严厉查处影响河势稳定,危害大坝及其附属设施、河岸堤防等水利工程安全,侵占河道、违法修建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弃置或堆放阻碍行洪物体等妨碍河道行洪安全的违法案件。
公安机关加强汛期社会面治安巡逻防控,依法打击妨碍防洪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良好社会秩序。
六、关于加强春节期间安全管理的通知?
第一条为了加强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减少大气污染,改善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建立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协调工作机制,统筹安排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各自管理范围内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工作,加强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
第四条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 市场监管、交通、生态环境、商务、城管、教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七、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的指导意见?
需要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的指导意见。因为近年来,非煤矿山事故频发,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很大的威胁。加强指导意见可以提高非煤矿山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规范矿山的生产行为,有效防范事故的发生。在指导意见的制定中,应该注重措施的可行性和针对性。同时,指导意见不仅要关注矿工的身体健康,也要关注矿山的环境保护问题。这样才能使非煤矿山得到可持续发展。
八、关于切实加强暑假安全工作的意见?
1 加强暑假安全工作非常必要。2 原因有以下几点:(1)暑假是学生放松、游玩的时间,容易出现各种安全问题;(2)由于疫情的影响,大量学生选择在家中度过暑假,家庭安全问题需要重视;(3)暑期旅游旺季,需要加强对旅游安全的管理和监管。3 针对以上原因,应该采取以下措施:(1)加强对学生安全知识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2)加强对学生的管理,特别是对未成年学生的监管,防止出现安全问题;(3)加强对旅游行业的监管,保障游客的安全;(4)加强对家庭安全的宣传和指导,引导家长关注孩子的安全问题。
九、关于切实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
一、 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施工企业必须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做到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安全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确保安全生产。一是要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确保购买、租赁和使用的施工机具设备等符合安全要求。二是要全面落实岗前培训全覆盖的要求,对新进工人以及待岗、换岗工人要及时进行三级教育、安全防护基本知识和技能、事故案例教育的培训,未经培训不得上岗。三是坚决杜绝“以包代管”“包而不管”等行为,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项目经理、安全员必须在岗履职,每日巡查安全生产工作,危大工程关键节点实施时,项目经理必须靠前指挥,坚决杜绝“三违”现象发生,健全“三违”处罚台帐。施工企业要全面配备安全总监,与项目部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加强对各项目部的安全检查,建立项目部安全隐患排查整改考核机制。监理单位应按规定配备相应监理人员,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加强对现场安全的巡查和隐患的督促整改。四是要定期评估和研究施工过程可能存在的安全生产风险隐患,科学制定各类事故应急预案,完善应急救援装备物资、队伍,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二、进一步落实安全监管责任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辖区建设规模和监督任务,强化监督力量保障、优化监督资源配置,提升信息化监管能力,堵塞监管盲区,严厉打击违法建设行为。
(一)强化日常监督管理。安全监督机构要加大在建项目巡查频次,突出抓好危大工程等重点部位环节的安全管控,对主体责任落实不力、安全管理不严格、发生过事故或存在重大隐患的企业,要加大安全生产随机检查或抽查频次。结合日常监督对在建项目全面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完善风险隐患分级管控机制,强化高处坠落防范专项整治,推进在建工程统一纳入信息化监管,对危大工程实施信息化动态监管,提高监管效能。加强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预防高坠措施、危大工程措施不到位以及存在“三违”现象等违规事项,督促建设单位在工程结算时按照《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监督检查表》相应扣减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二)坚决堵塞监管盲区。开发区(园区)建设工程必须履行法定基本建设程序,纳入统一监管。要按照“责权对等”的原则,凡取得施工许可审批权限开发区(园区),必须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机构,根据监管规模配备相应监管力量,监督机构须经考核认定后,方可开展相应监督工作。
(三)严厉打击违法建设。严格工程基本建设程序,坚决杜绝未批先建、无证施工等违法建设行为,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有关责任人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上限处罚。要按照法定的权限、条件和程序,依法实施施工许可,加强对许可前的用地批准手续和工程规划许可核实。进一步协同审批与市场、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联动,施工许可前置条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要同步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进行审查,切实提高施工许可审批质量。对违法建设行为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对施工企业除按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外,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停止在本省范围投标资格1年,发生较大事故的停止在本省范围投标资格2年;并按照《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对负有重大责任构成犯罪有关人员提出追究刑事责任的建议;要按照相关规定将违法建设行为主体认定为安全生产领域“黑名单”,并报送至信用监管平台。
三、 进一步强化事故责任企业联合惩戒措施
从2020年5月起,对事故责任企业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一)今后凡本省施工企业发生1起一般事故的,事故所在地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事故情况进行通报,通报中要立即对发生事故的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在事故所在地设区市范围内停止投标资格不少于3个月,并将通报报我厅备案。
(二)今后凡发生1起较大或以上事故的我省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在本省范围内停止投标资格,施工企业直至安全生产许可证处罚结束方可解除,监理企业根据事故调查报告作出相应处罚后方可解除。
(三)外省企业在我省发生事故的,按照相关规定从事故通报之日起停止在我省投标资格,直至其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回函我厅后方可解除。
(四)本省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在2020年内连续发生2起一般事故的,从第二起事故通报之日起停止在本省范围内投标资格不少于3个月。
(五)2020年内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对有责任的本省施工单位实施顶格处罚,一律按照上限期限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六)对发生一般事故的项目经理和安全员在该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暂扣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1年;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的,在该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一律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并对发生事故的项目经理和总监进行信用分扣分,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七)按照“隐患即是事故”的理念,对违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37号令要求,未编制危大工程专项方案、未按规定审核论证、未按专项方案施工等行为,以及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等安全生产条件降低的情形,要及时将违法违规事实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实施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处罚。
四、落实建设单位首要责任
突出整治建设单位违法发包、肢解发包,指令施工企业抢工期、赶进度,未确保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保障到位等问题。房地产开发和政府投资项目在办理完施工许可进入安全监督程序后,必须在“江苏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系统”中完成《建设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承诺书》上传工作。对未能履行承诺的,属地监管部门可向建设单位(房产开发企业)集团总部发出《建设单位安全生产督促函》,列举违法违规事实,督促整改并提出处罚建议。对仍不能履行承诺的,可在相关媒体、网站曝光违法违规事实,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实施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罚,房地产开发企业暂缓核发预销售许可或下一开发楼盘施工许可,政府投资工程暂缓核发下一项目施工许可;对同一集团总部下在我省的多个开发项目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启动省级专项督查通报机制,向社会公布事故情况和督查结果,必要时公告提醒各地人民政府土地出让过程中慎重选择。
五、加大新型安全防护设施推广力度
督促施工企业加大对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的投入,提升施工安全防护水平,逐步淘汰落后技术和设备使用。鼓励在“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等危大工程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上推广使用承插型盘扣式钢管脚手架,临边洞口位置推广使用定型化工具化防护网片。定期发布江苏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推广、限制、禁止使用技术和设备目录,将使用情况与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相挂钩,优先推荐为省级标准化星级工地。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使用新型安全防护技术设施的具体办法。
六、加强事故督办和警示教育
事故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要依法参与事故调查,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的准则,实事求是、遵从科学、客观公正的提出总分包单位责任认定建议。及时掌握事故调查进展情况,在收到人民政府对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后15日内完成逐级上报。凡我省范围内发生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施工企业(项目)和监理单位的相关人员必须参加强制性安全培训,具体包括施工企业负责人、项目经理、安全员以及项目总监等。生产安全事故项目的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在申请恢复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进苏承揽新项目资格前,须提交事故警示教育资料(PPT),警示教育资料包括事故基本信息、调查情况、技术与管理原因分析、责任认定和处理意见、防范措施等视频、图片和文字材料。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定期对事故总体情况进行深层次技术分析,形成案例汇编用于警示教育。
十、关于加强物流安全工作的若干意见?
关于加强物流安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中综办〔2015〕13号
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综治办、交通运输厅(局、委)、公安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质监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直属单位,各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
为切实加强对物流的安全管理,严密防范、严厉打击涉及物流领域违法犯罪活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安监总局、海关总署、国家铁路局、民航总局、国家邮政局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明确各部门监督管理职责,加大法律政策贯彻落实力度
(一)进一步明确各有关部门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法定职责,严格履行监督管理责任,保障物流行业安全健康发展。
交通运输部门依法承担道路、水路运输市场监管责任,组织制定物流运输有关政策、法规、技术标准和运营规范并监督实施。
公安机关依法监督、检查、指导物流企业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依法核发枪支弹药、民用爆炸物品、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和运输许可,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和道路运输通行证,监管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依法查处利用物流渠道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依法监督检查、指导物流领域贯彻落实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和互联网安全管理制度。协调处置网络安全重大突发事件(事故)。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推进工业化和信息化融合发展工作,组织制定工业和通信业相关政策,承担工业和通信业信息安全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民间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
商务部门负责推动物流配送发展,制订商贸物流的法规、规划、标准和政策,加强商务领域信用建设,促进物流标准化、社会化、信息化水平的提高。
质检部门协调管理物流安全标准制修订工作,依法管理物流行业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依法对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依法对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实施安全监督管理,指导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铁路监管部门负责铁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定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依法对铁路运输企业的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负责对民航企业的航空运输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
(二)出台落实现有法律政策的配套制度和措施,各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以及相关部门出台的《关于加强邮件、快件寄递安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强物流、寄递渠道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等法律规定及其他有关文件精神,出台落实以上法律政策的配套制度和措施,加大执行检查力度,真正发挥好现行法律政策对物流安全管理的重要作用。
二、进一步完善物流安全管理制度
(三)完善禁、限运物品清单制度。交通运输部门牵头会同公安等有关部门,根据道路、水路、铁路、航空运输方式特点,分别制定禁运、限运物品名录,向社会公布。
(四)这冼物流活动实名制。交通运输等部门要积极推动对重点时期、重要区域、特殊场所的物流活动实行这装饰品制度,积极推动物流活动实名制立法工作;加强对物流活动实名制的研究,制订规范的操作流程,为全面实行物流活动实名制奠定基础。同时,要注意加强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保护2017年起,实行全行业实名制度。
(五)出台各项安全管理标准。各有关部门要依据相关职责,制定运输、仓储、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派送、信息处理等各环节安全操作标准以及安全检查设备、住处管理系统等安全防范建设的国家或行业标准。
(六)建立违规委托处罚警示制度。委托人应当如实登记托运物品的种类、品名,物流企业应提醒委托人核实货物是否属于违禁品,并在营业场所、运输单据上明示违规委托的法律责任。
(七)严格货物安全检查制度。物流企业要切实加强源头管理,依法与托运人签订运输合同,认真核对并登记托运单位、托运人及托运货物的品名、数量等真实信息。要规范管理签订长期运运输合同的用户,将托运人“不夹带违禁物品、瞒报危险物品及自觉检查货物”等义务在合同中加以明确,相关登记信息留存18个月以上。要建立完善在货物运输受理环节的安全检查制度,相关安全检查资料应保存6个月以上,防止伪报品名托运或者在普通货物中夹带违禁物品、危险品。检查中发现违禁物品的,应及时报告相关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对禁止运输和存丰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委托人拒绝安全检查的物品不得运输。探索政府购买服务或安检服务等方式,推动在货运站(场)由专业公司对货物朝廷安检、开箱(包)抽查等工作。要积极推动建立货运企业诚信制度,加大安全监督与惩罚力度,提升安全管理工作水平。
(八)建立物流安全信息记录制度。各有关部门依据相关职责积极推动建立针对危险品、违禁品等特殊物品的物流安全信息记录制度,做到危险品、违禁品等影响物流安全的特殊物品的生产、存储、运输信息可追溯,为物流安全提供信息支持。
(九)完善违半犯罪举报制度和事故报告制度,各有关部门要建立报告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奖励制度、人身保护制度以及信息反馈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鼓励单位(个人)对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积极向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报告、举报;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要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三、加强执法检查监督
(十)强化执法监管。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要指导企业建立零担货物受理和安全检查制度并切实施行,强化物流企业安全管理意识,对货物安检、托运信息登记等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要加大对货运站(场)的摸底排查与执法检查力度;对未取得经营许可的,要坚决予以取缔。要强化跨区域、跨部门执法联动,建立完善协作机制,重点解决货物受理环节验视不合格、安检走过场、不留存托运信息和瞒报货物品名等突出问题。要开展经常性的信息通报,推进区域间、部门间信息共享,促进执法联动的常态化、制度化。
四、加强组织协调和监督保障
(十一)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制度”、”“事故查处督办制度”,加大对事故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力度和对事故傿的处罚力度,对打击非法生产不力的地方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完善责任倒查机制,有效落实各方面安全管理责任。各级综合组织要充分运用定期通报、约谈、警示、试勉谈话、挂牌督办、黄牌警告、处分建议等政策手段,推动各地有关部门加强物流安全管理工作,对因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而引发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稳定重特大案(事)件的,依法实行一票否决权制。
(十二)建立各监管部门协作配合机制。建立由交通运输、综治、公安、工信、商务、海关、质检、安监、铁路、民航等各有关部门参加的部际物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交通运输部,统筹协调指导物流安全管理工作。各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完善情况信息收集研判和共享机制,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和违法行为信息公告制度,健全联合执法检查机制和重大案件联合督办制度。各地要逐级建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制。
(十三)强化科技支撑。各有关部门要推动物流全标准、计量、检验检测、认证认可技术与装备的研发和推广应用;推广使用技术手段对集装箱和货运物品进行探测检验,提高对违禁品和危险品的发现能力;加强对物流车辆和设施设备的检验检测,保障车辆安全性符合国家规定,保障设施设备处于良好状态,对不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安全性能低下、职业危害严重、危及安全的装备要按照有关法律召回或强制性淘汰,有关落后工艺要强制性淘汰。物流企业和货运站(场)经营企业应逐步探索建立人工与自动化抽检相结合的验视检查模式,根据业务需要,配备相应的安全检查设施设备,提高验视的效率和准确性;要在业务操作场所安装视频监控设备,监控资料应保存不少于90天。
(十四)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各有关部门要推动加强北斗导航、GPS定位、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网等先进信息技术在物流领域的应用,努力提高企业安全防护水平;加快推进物流信息化标准规范体系建设和物流企业信息系统建设,推动物流企业实行业务流程全程计算机管理,推动物流信息平台及物流企业信息系统按照统一技术标准建设共享信息的技术接口,按要求向相关安全监督部门实时报送信息,实现对物流活动的全程跟踪和实时查询,确保货物来源可追溯、责任能倒查、违法受查究。
(十五)大力开展安全宣传。各有关部门要指导物流企业完善从业人员实名档案,对录用人员进行背景审查,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深入开展物流领域安全管理法律政策、相关技术标准和可疑物品特征及识别方法宣传教育,针对当前一些不法人员利用“网购零件”组装枪支、利用物流渠道运输毒品的行为,要着力提高从业人员对涉枪及枪支制造关键零件、毒品的甄别能力。要在货运站场、物流园区的等经营场所,张贴禁运物品、违禁作操呼限运货物、凭证运输货物相关图片资料和法律规定。加强对广大群众的宣传引导,提高《禁、限运物品名录》在广大群众中的知晓率。加强警示教育,曝光在物流行业托运、夹带违禁品和危险品的典型案件和查处结果。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不断强化和提高物流从业人员和社会用户的安全意识、防范意识、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
中央综治办 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铁路局 国家民用航空局
中央综治办
2015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