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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报告的内容?

235 2024-04-26 05:05 admin   手机版

一、安全事故报告的内容?

参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条,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二、安全事故报告怎么写?

安全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 事故基本情况:时间、地点、事故类型、现场状况等。

2. 事故原因分析:对事故发生的原因进行详细的分析,包括直接原因和深层原因。

3. 事故影响评估:对事故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包括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环境污染等。

4. 事故处理措施:对事故的处理措施进行说明,包括现场处置、伤员救治、环境清理等。

5. 事故防范措施:对类似事故的预防措施进行探讨,提出相应的建议和改进措施。

在撰写安全事故报告时,应尽可能客观、详实、准确地描述事故发生过程和相关情况,并注意事故报告的格式和规范性。同时,应及时提交上级领导和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和处理。

三、简述安全事故报告内容?

安全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四、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规定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三)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

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第十二条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近日出台《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中有关问题的规定》,对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进行补充规定。

新规定明确,事故调查组应当在查明事故原因,认定事故性质的基础上,分清事故责任,依法依规依纪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提出严肃的处理意见,杜绝失之于软、失之于宽、失之于慢的现象。

新规定要求,因事故造成的失踪人员,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后(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后),按照死亡人员进行统计,并重新确定事故等级。

对于中央企业发生的事故,新规定指出,事故发生地的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提级调查。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事故发生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开展事故调查确有困难的,可以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提请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提级调查。

新规定细化了事故调查报告的提交时限。特别重大事故依照《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即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新规定强调,事故调查报告应当由事故调查组成员签名。事故调查组成员对事故的原因、性质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事故调查组组长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仍有不同意见的,应当进一步协调;经协调仍不能统一意见的,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裁决。

五、质量事故报告和安全事故报告不同?

1、意思上的区别

质量事故:指由于建设管理、监理、勘测、设计、咨询、施工、材料、设备等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规程、规范和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影响使用寿命和对工程安全运行造成隐患及危害的事件。

安全事故:工程建设活动中突然发生的,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导致原工程建设活动暂时中止或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也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安全事故的行为。

六、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顺序?

事故发生后,现场施工单位是事故报告第一人,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包括工程总承包方、建设方)。

如果现场施工单位是法人单位应当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如果现场施工单位不是法人单位,则工程总承包方是事故主要责任人。

事故发生后,工程总承包方也应当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及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包括建设方)。

七、安全事故零报告的意思?

“零报告制度”,就是从初次上报报表到本次上报报表之间的时段内,即使没有出现新情况,也要将报表填上“0”上报的制度。上报报表的时间和时间间隔是上级规定的,目的是为了掌握某时段内的最新情况。

现在不单在传染病统计工作上实行“零报告制度”,在一些特殊时期的其他工作也实行“零报告制度”,比如自然灾害、交通安全、生产安全、社会安全、政治事件等等。。。

实行“零报告制度”,“零”的情况也要报告,就意味着有关方面要负起责任。因为故意“错报”比“不报”的罪过要大。

卫生部新闻办公室有关负责人解释零报告制度时说,零报告制度不同于不报告。当某一地区没有出现疫情时,当地的卫生厅局也必须予以上报,上报疫情情况可以为“零”,但决不允许不报告。

八、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流程?

1.

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程序

报告: 报告人:医疗机构医护人员、事故单位人员、相关单位

登记: 接到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报告后,卫生监督所及时填写《食物中毒事故报告登记表》,对事故发生情况进行登记,其内容一般包括:发生的时间、地点、中毒人数、可疑中毒食物、临床症状、中毒程度、诊断和抢救治疗情况等,并在规定时限内向卫生局报告。

2.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应在几小时内及时上报 餐饮服务提供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应在两小时内及时上报。 根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对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等,应当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并自事故发生之时起两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九、安全事故报告程序的规定?

(1) 事故发生单位向政府职能部门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关于事故发生单位的报告程序和|时限的要求,是立即向法定的有关人民政府职能部门报告。(2) 政府部门报告的程序。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的有关部门。一般事故逐级上报至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却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3) 越级报告。事故发生单位越级报告。情况紧急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訇告。

(4) 事故续报、补报。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事发生单位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续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事故发生单位和安全生产监督管(i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补报。

十、安全事故报告时间和部门?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 有关人员应当 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 1h 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发生事故后及时向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对于及时采取应急救援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1) 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2) 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3) 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 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 2h。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 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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